从《开罗宣言》、《波茨坦宣言》等重要国际会议公告看,日本占据钓鱼岛是严重违反国际法的行为。 1943年12月1日,中、美、英三国发表《开罗宣言》,规定“把像满洲、台湾及澎湖列岛那样的日本国从清国人手中盗取的所有地域返还给中国。”1945 年7月26日,中、美、英三国又发布了《波茨坦公告》(8月8日苏联参加)。其中第八条强调:“《开罗宣言》之条件必须实施,而日本的主权必将仅限于本州、北海道、九州、四国及吾等所决定之诸小岛之内。”同年8月15日,日本天皇宣布接受《波茨坦公告》,无条件投降。
由于战后出现了冷战局面,美国为实现其遏制战略,将钓鱼岛置于美国的行政管理之下。1971年6月,美国又将钓鱼岛随同冲绳一起“归还”给日本。而日本正是依据这个明目张胆违反国际条约的所谓“协定”,于次年“接管”了钓鱼岛。中国政府立即发表声明,坚决反对“日美勾结”将中国领土钓鱼岛列入“归还区域”,指出这是完全非法的。
1972年中日两国政府发表联合声明,其中第三条规定,“……日本国政府充分理解和尊重中国政府的这一立场,并坚持遵循波茨坦公告第八条的立常”
从1964 年生效的《大陆架公约》和1982年通过的《海洋法公约》的有关条款看,钓鱼岛等岛屿与中国台湾省属于同一地质构造。钓鱼岛与中国台湾、澎湖、舟山群岛同在一个大陆架的自然延伸面上,而与日本辖下的琉球群岛相隔着2000公尺深的海沟。按照国际公认的《大陆架公约》:“同在一个大陆架上之岛屿归该国所有” 的原则,我国对全部东海大陆架享有主权,自然也对坐落在大陆架上的钓鱼岛等岛屿享有领土主权。
●附:古代史书中关于钓鱼岛的记载
1403年(明永乐元年)“顺风相送”航海图:“福建往琉球。太武放洋,……用乙辰取小琉球头,又有乙辰求木山,北区东涌开洋,用甲辰取蒙家山,用乙卯及单卯取钓鱼屿。”其中提到“钓鱼屿”。
1534 年陈侃《使琉球略》中记载:“是年五月十日,南风甚速,舟行如飞,然顺流而下,亦不甚动,过平嘉山,过钓鱼屿,过黄尾屿,过赤尾屿,目不暇接……一昼夜兼三日之路,夷航帆小,不能相及,相失在後。11日夕,见古米山,乃属琉球者……。” 在琉球亲日正史之之一《中山世鉴》中,亦采载陈侃"使略"数段。
1562年(明嘉靖41年)郭汝霖使琉球,记称:“……五月三十日过黄茅,闰五月初一日过钓鱼屿,初三日至赤屿焉,赤屿者界琉球地方山也……”。
1785年(日本天明5年,清乾隆50年)日本仙台林子平曾绘“三国通览说琉球国部份图”,详列宫古八重山钓鱼台、黄尾山、赤尾山等,尤其於宫古八重山二处,详注支配权属於琉球,侧面说明钓鱼台等即不属琉球。
综上所述,钓鱼岛自古以来就是中国的领土,这是无可争辩的。
■日本觊觎我钓鱼岛由来已久
钓鱼岛列岛由钓鱼岛、黄尾岛、赤尾岛、南小岛、北小岛、大南小岛、大北小岛和飞濑岛等岛屿组成,总面积约7平方公里。
在19世纪末爆发中日甲午战争前 ,日本没有对中国拥有对钓鱼岛列岛的主权提出过异议。
1884 年日本那霸居民古贺首次登上钓鱼岛采集羽毛和捕捞周围海产物。他随后提出开拓钓鱼岛的请愿还被冲绳县知事拒绝。1885年后,冲绳县知事多次上书日本政府,要求将钓鱼岛、黄尾岛、赤尾岛归其管辖,日本官方都顾及中国清朝政府对这些岛屿的主权主张而没作答复。但是后来日本在中日甲午战争后,通过强迫清朝政府签订《马关条约》而攫取了台湾及附属各岛屿。日本在二战中战败后,把台湾归还给了中国,却把台湾的附属岛屿钓鱼岛等私自交给了美国托管。
上世纪 60年代末联合国一委员会宣布该岛附近可能蕴藏著大量的石油和天然气后,日方立即单方面采取行动,先是由多家石油公司前往勘探,接著又将巡防船开去,擅自将岛上原有的标明这些岛屿属于中国的标记毁掉,换上了标明这些岛屿属于日本冲绳县的界碑,并给钓鱼岛列岛的8个岛屿规定了日本名字。
1971年,美日两国在签订归还冲绳协定时私相授受,把钓鱼岛等岛屿划入归还区域。这一交易遭到中国政府的强烈抗议。
1972 年中日两国在恢复邦交的谈判中,双方从中日友好的大局出发,同意将钓鱼岛列岛归属问题挂起并留待以后条件成熟时解决。可是,当1978年中日谈判签署中日和平友好条约时,日本一些敌视中国的国会议员提出要中国承认日本对钓鱼岛列岛拥有主权。日本政府顺应右派要求,出动巡逻艇和飞机对我在钓鱼岛列岛海域作业的渔民进行监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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